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老好吃菜类制品厂与被告浙江*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老好吃菜类制品厂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老好吃菜类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姚市老好吃菜类制品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2155元,由原告余姚市老好吃菜类制品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