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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与被告林*、刘*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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