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与被告林*、刘*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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