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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鞋业公司与红蜻**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蜻*限公司与被告温*鞋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红蜻*限公司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红蜻*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两项共计245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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