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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tierInternationalN与某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卡地*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公司)为与被告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同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及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卡*公司诉称:卡地亚是世界知名品牌,2007年该商标由卡*尔公司转让给卡*公司。被告郑*在其经营的嘉兴卡*摄影馆、桐乡卡*摄影馆、卡*幻心殿等经营场所和广告宣传中将卡地亚商标及近似的cardia作为商标使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卡*公司经济损失251610元,在全国性报纸及媒体上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卡地亚是世界知名品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在相关的异议裁定书中将其认定为驰名商标。卡*公司在相册、照片、图画等商品上享有Cartier商标使用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14日至2013年5月13日。被告郑*经营的卡地亚数码婚纱摄影馆使用了卡地亚这一商标名称。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赔偿原告卡地*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7500元,于2008年7月31日前支付。

二、被告郑*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企业变更的申请。

三、被告郑*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卡*和cardia字样,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不使用含有与cartier、卡*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本案诉讼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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