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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北京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金*、浙江*限公司、北京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09年11月2日以另案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49元,减半收取22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22924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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