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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品有限公司与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与被告台州*品有限公司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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