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与被告台州*品有限公司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于200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鲁*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