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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