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狮市**有限公司与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狮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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