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派克笔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濮阳宾馆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派克笔公司于2008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派克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派克**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派克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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