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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粮**梧州公司与广西壮**乳厂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林腐乳厂与被告广*口梧州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甘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粮*梧*司停止使用“象山”牌商标(在香港地区使用除外)。

二、被告广西粮油食品进*自治区桂林腐乳厂损失一万六千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元,其他诉讼费378元,合计226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广*林腐乳厂负担。

上列第二项由被告承担的款项,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天内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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