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大*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广州大*有限公司撤回对罗漠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大*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