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缪*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广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