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为与被告鲍大妹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大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