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陈*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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