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金**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有限公司、刘**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刘*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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