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有限公司、刘*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陈*与杨*、重庆市**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盈明镜、杨**与被告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刘**等与胡**,胡**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判决书
张**等与四川昶**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黎*,刘**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干*与鄢茂军、汪**、汪*、锦达非**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某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袁**、芦**中林一升种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