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盈明镜与被告重庆天*有限公司、重庆市永*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杨*、盈明镜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盈明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盈明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杨*、盈明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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