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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某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7日,本院收到杨某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杨某某在起诉书中称本院在审理(2015)罗*再初字第2号案件过程中,杨某某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但未得到本院批准,严重损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且(2015)罗*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川省罗江中学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影响了杨某某债权的实现,损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向本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罗江县人民法院(2015)罗*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收到杨某某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送交对方当事人,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对(2015)罗*再初字第2号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也不能证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杨某某主体资格不适,不能就该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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