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黎*,刘*、第三人重庆市涪*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张*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办理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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