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志*限公司、程*、张*、邓*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程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程*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