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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限公司与浦发贵阳分行侵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因不服贵州省*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以贵州省*民法院错误受理浦*分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使其至今未能执行到位建设工程款,造成了巨大损失,贵州省*民法院法院未依法受理其反诉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其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的规定,首先,上海浦东*司贵阳分行提起的本诉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一*司提起的反诉为侵权之诉,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次,上海浦东*司贵阳分行提起本诉的诉讼请求为撤销遵*院作出的(2014)遵市法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而一*司提起的反诉请求为判决浦发贵阳分行赔偿其资金利息损失,两者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因果联系;再次,上海浦东*司贵阳分行的本诉所依据的事实系其认为一*司对“侨欣世家”一期A、B栋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一*司反诉所依据的事实系其认为浦发贵阳分行恶意诉讼,导致其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本诉与反诉所依据的并非相同事实,故一*司提起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请求法院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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