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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廉泽乡等165名原甘肃味精厂职工与被上诉人通渭县人民政府、甘肃通**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廉泽乡等165名原甘肃味精厂职工与被上诉人通渭县人民政府、甘肃通*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定西*民法院(2015)定中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甘肃味精厂165名职工的诉讼代表人牛*、廉泽乡、党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阎*、刘*,被上诉人通渭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任创学、冉永康,被上诉人甘肃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未开庭审理,程序不当,且在未开庭的情形下认定原甘肃省味精厂资产已经置换为国有资产缺乏依据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定西*民法院(2015)定中民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本案由定西*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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