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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党**、张**、郭**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党*、张*、郭*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撤初字第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有权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或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两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2014年9月17日,沈*以(2014)平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程序违法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平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以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沈*的再审申请。2014年12月16日,沈*又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沈*。

上诉人诉称

沈*上诉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且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从程序上予以驳回,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申请再审与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冲突,且本案再审程序并未启动。同时本案也并非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故上诉要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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