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杨*、被告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杨*、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负担50元,退还原告苏*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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