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褚*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孙*与石嘴山银**嘴山分行、白雪、吴**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杨**、贾**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刘**不服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虹与祖**、金*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葛**、葛**、葛**、葛**、葛**、葛**、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外人冯**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与黑河市爱辉**村民委员会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同意与山西**限公司、陈**返还投资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穆**与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孙**、王*返还投资款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