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被告祖*、金*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过程中,原告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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