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林*、付化远之间返还投资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07)延州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化远、林满茶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行人192300元及利息、案件收费6210元),但被执行人付化远、林满茶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林满茶37329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剩余执行款因申请执行人刘*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付化远、林满茶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付化远、林满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付化远、林满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