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07年11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扶*、张*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法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娄*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向新化*管理局发出(2007)新法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XS0501644房屋产权注销登记。2008年6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4日,湖南*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民抗字第00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中止执行。2008年12月12日,娄底*民法院作出(2008)娄*再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7)新法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娄*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09)新法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刘*不服,向娄底*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9月30日,娄底*民法院作出(2010)娄*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据以执行的2007)新法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娄*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被撤销,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向新化*管理局发出(2007)新法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予撤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新法执恢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陈*、扶*、张*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的执行。

二,撤销本院于2007年11月29日向新化*管理局发出(2007)新法执字第2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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