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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