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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董*、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2002年5月10日,原、被告生育一子,现年13周岁。最近几年,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直至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被告曾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就在2014年农历腊月,被告又因原告为其送饭迟到为由对原告动手进行殴打,无奈原告离家出走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辨称,我不同意离婚,1、孩子还小,正是学习的关键时间;2、双方的父母年纪都大了,离婚会影响彼此的父母;3、原告身体不好需要照顾;4、我们的感情也没有破裂,不至于离婚;5、不论以前有什么过错我今后一定改正。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白*,现年13周岁。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保证改掉自身的缺点与毛病,安心过日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且结婚时间比较长,婚姻基础比较好,另外,原、被告婚后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孩子健康成长,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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