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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现年8岁。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脾气暴躁,常对原告恶言恶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且再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邢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现年8岁。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原告于2013年11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被告病情经治疗好转,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到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刚治疗好转,且生育一孩子未成年,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目前不宜离婚,同时,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原告作为配偶应对被告给予照顾。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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