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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邸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2月24日在丰镇市元山乡民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邸某某,现任19周岁,现任在呼市铁路一中读高中。由于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勉强在一起生活6年多,被告于2000年1月7日离家与原告分居生活。开始离家时被告先是在其父母家,与原告互不往来。后来被告父母去世,被告就不知道去了那里。截止现在,原、被告已经分居15年,孩子从记事起就没有见过其母亲,再等下去只能是没有结果的。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邸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于1993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1月6日生育一子邸某某,现在呼市铁路一中读高中三年级。200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宋某某回父母家中居住,父母亲去世后,宋某某外出打工,现已与原告邸某某分居15年。原告起诉本院诉请判决准予离婚。本院经公告送达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乡政府民政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原、被告之子邸某某的证言证词所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可以为证,并已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宋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14年,原告寻找多年仍下落不明。起诉后经公告送达,被告宋某某仍无下落。原告邸某某的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邸某某与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邸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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