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曹X,现年13周岁。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被告脾气却越来越暴燥。原告彻底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望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没有打骂过原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也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2002年2朋14日生育一女儿曹X。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共同生活中,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发生纠纷后原告卜*离家外出打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虽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只要能够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关系还能维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卜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