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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双方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可以,生育一子,叫魏某某,现年22岁,被告与我结婚后不工作,一直赌博,不种地也不收割,家里的一切都由我来操持,今年8月5日我与被告的弟弟因为旧房问题发生争执,被告的弟弟将我打了,并报警了,派出所询问被告,被告不管不问,并且说是没事,自家的事情。派出所再没有问过,无奈我与8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家里的一切又由我照顾,被告既不管也不帮我,让我又受气又受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之间并未有大的矛盾发生,家庭生活一直平稳,2015年8月份原告与被告的弟弟发生纠纷离家出走至今,原告向我院提出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中没有大的矛盾发生,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庞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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