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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个性差异极大,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常酗酒,导致双方经常吵闹,打斗,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07年2月28日离开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生育一女李某某,现年15岁,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力所能及的能力下,承担抚养费。现原、被告已分居8年,请求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给予2万元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8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1年8月25日生育一女李某某。由于原、被告性格上的不合,常因家庭琐碎事发生争吵。原告李某某于2002年2月28日离家外出打工谋生,从此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8年,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诉至本院后,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女儿李某某抚养未达成协议。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欠有外债2000元,家中无财产,无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户籍证明所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被告均认可,本院已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八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丧失殆尽。原告提出离婚诉求,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某现年14周岁,依法应抚养至18周岁,抚养时间为4年。但原、被告就女儿李某某的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原告李某某无固定收入,抚养费应参照2014年内蒙古国民经济个社会发展统计公布》农牧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972元,原告应承担女儿李某某四年的抚养费,即9972元u0026times;4年u0026times;25%=9972元。外债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和《最*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第7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李*某抚养费9972元。

三、债务2000元,由原告李某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被告各承担175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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