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被告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萨*监狱服刑。原告因被告服刑无生活来源,故起诉离婚,望准予。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2014年被告王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包头市萨拉齐监狱服刑。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共同购买了一辆雪佛兰牌爱维欧轿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感情较好,现因被告王某某在监狱服刑,给原告安某某生活上带来一些困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