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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琐事吵架,除了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外,更令原告不可原谅的是,被告还染有赌博的恶习,常年沉溺于赌博,对家庭成员极其不负责任,原告多次因此事对被告进行劝说,但被告拒不悔改。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感情,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了信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辨称,因为有孩子,我不同意离婚。有什么毛病我可以改,我向法院保证改正错误,希望再给我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8岁。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保证改掉自身的缺点与毛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比较长,婚姻基础比较好,另外,原、被告婚后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孩子健康成长,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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