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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未到庭,该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5月2日典礼,从原、被告开始恋爱一直到现在,原被告一直两地分居,2011年12月份在原告家人的陪同下产下一对龙凤胎,在这期间原告早产,多次希望被告回来陪产,但是被告却不管不问,产后才回来。之后被告又出外地打工,生活四年多,原被告之间聚少离多,经常在电话里闹矛盾,并伴有冷暴力。在生活期间被告母亲与原告也经常吵架,并在大街上、原告单位骂原告,本来已经有隔阂的夫妻关系更加紧张。生活中,被告也不关心原告,对孩子也比较冷淡。从去年开始,被告就不再往家里拿钱,原告一个人承担家里所有的开销及两个孩子的生活、上学费用,还有婆婆的开销。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复合的可能,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龙凤胎:儿子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徐*乙由于早产,缺氧严重,患有新生儿缺氧性脑瘫,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1年5月2日举行乡俗典礼仪式,2012年2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对龙凤胎。双方因各自的工作问题常年聚少离多,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了解到现被告已回到原告身边,不同意离婚。原告也表示愿意给其一段时间,考虑双方是否能重新和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结婚,且婚后生育一对龙凤胎,婚姻基础比较好。另外,原、被告婚后无大的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孩子健康成长,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邢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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