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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