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同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5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开始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彼此性格、生活习惯多有差异,被告对原告处处加以管束,不允许原告有自己的生活空间。被告稍有不如意,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原告为了孩子一再忍让,被告不知悔改。原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未成年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同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25日生育女儿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开始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夫妻误会发生口角,被告对原告实施打骂行为。原告于今年5月离家出走,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夫妻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好。夫妻闹矛盾只因家务琐事缺少沟通,思想交流少,双方理解不够所造成。本院在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今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写下的保证书一份,表示今后再不打骂原告。由此可见,被告还是珍惜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在今后的日子里,加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和交流,家庭矛盾也许会有效克服。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为了社会安全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侯*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