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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1989年12月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1992年元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10月28日生育儿子冯*,现已工作。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好,为了生活的更好,原被告一起努力工作挣钱并购得位于凉城县某甲处的住宅楼一套(出租)、凉城县某乙处的住宅楼一套(未装修、产权证是冯*)、车库2间、小房1间、凉城县某丙处的住宅楼一套(已装修)、凉城县某处底楼从东数第三间门脸房一间(出租)。不料,随着家庭生活的富裕,被告的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变化,刚开始是偶尔不回家,如果原告问他为什么不回家,被告回答是玩,后来就发展到几天不回,再后来是几个月,再后来是整年整年的不回家了,不问没事,一问就吵架,要不就是打架,后来的这几年原告再也不问了,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六年多。六年来被告只顾自己在外面享乐,从不问及家里的事情,就连儿子考学和毕业安排都很少过问更不用说别的。更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被告背着原告将凉城县某处的住宅楼房一套的房产权证抵押他人,向他人贷款后私自花销,事过几年后原告才得知,房产权证至今还在别人手中。更没料到的是,被告工资于2014年7月开始因债务问题由法院冻结,冻结原因原告后来才知道,这部分钱也由被告独自享用啦。被告的行为充分说明他已经成了一个失职的父亲和丈夫。在这六年的时间里原告、被告的家人及孩子都是极力规劝被告,等着被告的回心转意,而被告不仅不珍惜每次给予的机会,更是变本加厉。在这六年的时间里,原告数次提出过协议离婚,而被告从始至终都是一个态度,不是打骂就是让原告起诉。原告顾及多年的夫妻情分,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多年来一直默默承受这所有的一切等待着被告的醒悟。本以为原告对被告一切行为的默许可以挽回被告的良知,可谁想到被告尽然做出了更离谱的事来。被告从2015年6月22日至25日,给原告打电话找理由恐吓原告及原告快80岁的老父母,连续三天闹事,除了大骂脏话还半夜不让老人休息(敲门、整夜不断地打电话),导致双方家长都不安神。被告还扬言要杀掉原告与原告家人,2015年6月25日下午2点多,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后,拿石头砸碎原告父母家的玻璃,还冲上楼要杀原告,被逼无奈下原告报了110,闹得整个小区鸡犬不宁。被告的行为使原告整天生活在恐惧中,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失去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关系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依法确定。

被告辩称

被告冯*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欺负原告的妈妈。无论如何,被告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1992年元月23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冯*。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凉城县某甲处的住宅楼一套、凉城县某乙处的住宅楼一套(产权证是冯*)、车库2间、小房1间、凉城县某丙处的住宅楼一套、凉城县某处底楼从东数第三间门脸房一间,无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原被告双方只要本着对婚姻家庭认真、负责的态度,增加沟通,相互包容,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冯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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