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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7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09年6月5日生育儿子张**,2009年12月结婚。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婚后双方在性格上差异极大,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一般。在原告随被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借口挣不了钱独自回老家,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不料被告开始生活不检点、胡*,2013年8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正服刑。原告既要照看年幼的儿子,又要打工,加之身体有病,生活极度困难,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准予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想离婚。希望原告给我一次机会,我愿为原告献出一切,因为我以前做错了。离婚会对孩子造成影响,孩子是无辜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09年6月5日生育儿子张**,2009年12月23日结婚。2013年8月被告因涉嫌强奸罪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被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监狱服刑。儿子张**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冬原告将婚后购买的自卸货车以8万元价款出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好,但婚后被告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其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现被告尚在服刑中,原告请求自己抚养儿子张某某,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卖车款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儿子张*甲由原告闫某某抚养,被告张*某负担抚养费3.6万元(2015年6月至2027年6月,每年3000元)。

三、卖车款8万元,其中4.4万元归原告闫某某所有,3.6万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以上二、三两项给付内容相互折抵。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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