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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前夫离婚后,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深。被告脾气暴燥,动不动毒打原告,嫌弃原告,不给原告生活费用。由于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共同生活两年后原告于2009年离开被告家。2012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诉请法院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持离婚,应返还彩礼款至少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夫离婚后与被告于2007年结婚。结婚时原告向被告索取彩礼款16000元。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本院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恶化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请求返还彩礼款,不符合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精神,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鲍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驳回被告杨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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