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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李*,现年15周岁(2000年1月16日出生),长女李*,现年9周岁(2006年10月3日出生)。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呼和浩特市的楼房一套(1号楼5楼西户、面积106.6平米)。夫妻共同债务有10万元左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的不了解,原被告草率结合,婚初,被告对原告还算可以,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无论从学识、性格上都存在很大差异,被告在家里独断专行,大事小事不和原告商量,其所主张的事情一错再错,就此,被告也从不让原告过问,否则,对原告非打既骂,对家里的生活物品是想砸就砸、想摔就摔。不仅如此,被告对家庭不尽一名做丈夫、做父亲的义务,所挣的工资全部供自己挥霍享受,对原告母子的生活从来都是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原告没有工作,但是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还得全靠原告打工来维持,事实上,原告对被告也没有过多的苛求,原告只希望被告顾家,原告能够在家庭里获得一点点温暖,但是,无情的被告根本不体谅原告的苦心,照样我行我素。2014年正月,因为家务琐事,被告无端对原告进行殴打,并残忍地将原告右胳膊打得脱臼,今年端午节,被告在与原告再一次争吵后,把原告的生活用品扔了出来,并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四处流浪,被告也不寻找、过问,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未成年的长子随被告生活、未成年的长女随原告生活,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依法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辩称,原告所说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有一定的原因经过,对事情的经过双方肯定是有争议的。我承认我自己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2000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2006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只是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余地。原被告的两个子女正值人生成长的关键阶段,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完整的家庭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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