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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葛*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3月生育一个女儿,现年15周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03年10月回了娘家,起初原告曾多次劝其回家,被告坚决不回去。之后,原告去被告娘家寻找,被告父母称不知道女儿在哪里。原告在被告出走的11年多当中,四处找寻,被告仍没有音讯。在此期间,女儿葛*甲一直跟随父亲葛*某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其母亲从未回来看望过孩子。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葛*甲由原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本人身份证一份,证明目的原告系适格诉讼主体;

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结婚证两份,证明目的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户口本一份,证明原告与葛*甲系父女关系,且葛*甲系2000年3月10日出生,尚未成年;

土镇**委会及呼和乌**出所联合证明一份,证明目的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对原被告之女儿葛**进行调查询问,制作问话笔录一份,了解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及葛**的生活情况,听取了葛**愿意随其父亲一起生活的意见。

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9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在土贵乌拉镇西胜利村生活,并于2000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儿葛**,现在察右前旗三中就读初一。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葛**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本》、村委会及派出所联合证明、葛*甲问话笔录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法庭质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葛*甲自被告出走后至今十余年间,一直随其父亲以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被告刘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自2003年出走后从未探望过女儿,亦为尽任何母亲之养育责任,葛*甲已满15周岁,经本院调查了解,其自愿随原告葛*某一起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原被告以及孩子的现实生活状况,认为其随原告一起生活对于孩子的成长更为有益,故原告抚养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葛*甲由原告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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