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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三子女,均已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无法忍受家庭暴力,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农历二月初二举办结婚典礼,1983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子张*,现年36岁,长女张*,现年30岁,次女张*,现年28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彼此包容,相互珍惜,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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