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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家,但被告于2007年6月2日离家出走,我多方打探无果,至今下落不明,我现在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家,被告于2007年6月2日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起诉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6月2日分居至今,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子女均已成家,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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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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