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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布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1995年,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订立婚约,经过两年相处,于1997年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冯*,现年15周岁,次女冯*,现年6周岁,在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俩人因性格不合,为琐事常发生口角,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极其不负责任,且常无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的身上经常伤痕累累,怕原告吃,怕原告穿,因鸡毛蒜皮之事,每次都往死里打,原告的生命受到严重的威胁,为了两个孩子,多年来原告忍受了常人无法忍受的折磨,身心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夫妻之间毫无感情可言,早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冯*,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每月900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冯*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打过原告,我什么都不清楚原告就起诉了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甲于1999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冯*,现年15周岁,次女冯*,现年6周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上下80平米楼房一套,位于察右后旗贲红镇土木结构平房两间。无存款、债权,有债务。

上述事实,可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中得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离婚,被告冯某甲不同意。且原告王某某对其主张离婚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考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结婚多年,且婚后育有两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不能以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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