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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从结婚至今被告不负责任,不顾家,不尽丈夫应尽的义务,我们分居生活有一段时间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婚初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说的离婚理由不完全是事实,以前我也有做的不好的地方,以后我会努力做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为一些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以后努力改掉自己的坏毛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的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生活上互谅互让,多包容对方,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维持和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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