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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穆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叫张*,已满4周岁。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爱赌博,经原告劝阻后未果,原告在2014年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劝说后原告撤了诉。被告还是改不掉赌博的恶习,故再次诉讼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有的一处平房不作分割。双方无共同外债。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孩叫张*,现年4周岁,原、被告从2015年8月15日分居至今。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一处平房不做分割。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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