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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田*,现年2周岁(2012年10月4日出生)。我于2015年7月1日离家出走,之后田*一直随奶奶生活。婚前我与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尽父亲和丈夫应尽的义务,在外面赚的钱从不拿回家,我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抚养权由被告自己选择,债务方面各自亲戚名下的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还小,需要完整的家庭,我不愿让小孩受到伤害。婚后购买了一辆大车跑运输,因欠外债双方闹了矛盾,之后原告离家出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叫田*,现年2周岁(2012年10月4日出生)。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7月1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发生矛盾后不能消极对待,应当积极沟通解决,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互相理解,相互包容,相信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况且原告未能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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