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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某某与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乌某某,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酒后有家庭暴力等事情,不会好好沟通。被告经常不在家,家里的一切事情都是我承担。喝醉酒他将我赶出家门,我经常被被告打,有时还用刀威胁我。我们两人经常吵架,被告经常对我拳打脚踢。因此我去年4月份从家里搬出来,到现在一直没有回家。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谁抚养由孩子自己选择;分割共有的300只大小羊、10匹马和一个车库及一处住宅楼。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是2014年4月18日从家走的,我在家里一点毛病也没有,我只是打过她一个巴掌,没有她说的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乌某某与被*某某于199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叫莫某某,1997年11月19日出生。2014年原告乌某某曾*法院要求与被*某某离婚,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四子王旗的两处营盘,大、小羊共300只,10匹马,位于乌兰花镇71平米的楼房一套,及车库一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白字第0419001号的结婚证,(2014)四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某某与被*某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无法挽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乌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二、位于乌兰花镇71平米的楼房归原告乌某某所有。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

三、位于四子王旗的两处营盘,大、小300只羊,10匹马,位于乌兰花镇的车库归被告斌某某所有。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完毕。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乌某某承担1025元被告斌某某承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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